从事疫苗生产活动需要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并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具体包括:
1.具有与生产的疫苗品种相适应的厂房、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
2.具有保证所生产疫苗质量的检验室。
3.具有与生产的疫苗品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个质量管理岗位均配备执业药师。
4.具有能对生产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并经实际验证有效。
5.具有能够对影响疫苗质量的主要因素进行检查和控制的半成品储存能力或工艺流程。
6.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一年以上;未规定有效期的,在不少于二年。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疫苗生产企业在该药品上市后,还必须对其产量、流通使用情况等实施跟踪调查,并按规定报告有关安全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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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内科疾病,尤其是在呼吸系统(如急慢性鼻炎,过敏性鼻炎,咽喉炎,急慢性支气管炎,肺炎等)和消化道疾病(如胃肠炎,胃溃疡,脂肪肝,肝炎,胆囊炎等)诸病种的治疗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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